经调查核实,你单位在申报修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二级、市政共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二级资质材猜中,“马尔康市联合街西段路途建造、青云交叉路建造工程、太平乡污水处理工程、西正街雨污管网工程建造项目、小金县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、新安镇垃圾处理工程工程、文荟路南延线工程建造、黑水县有机肥料加工厂房建造项目、阳光家乡一期楼工程建造”项目成绩不事实,存在使用虚伪资料、以诈骗手法获得资质的行为。
我厅依法作出《吊销行政许可奉告书》(建审告函〔2024〕052号),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则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说、申辩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九条和《修建业企业资质办理规则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规则,我厅决议吊销你单位修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二级、市政共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揽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,且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请求上述行政许可。
如不服本决议,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议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,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