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省物价局发出告诉,将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方针,峰段为8:00-22:00,谷段为22:00-次日8:00。挑选履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,由供电企业免费装置峰谷分时电能表,履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,且不可以少于一年。
依据告诉安排,供电企业可以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(含履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,不含多户居民共用一块电表计量的用户),以及乡镇和村庄居民居住小区共用隶属设备用电(不包括从事出产、经营活动用电),均可自愿挑选施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。
峰谷电价详细价格为:履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,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,榜首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(下同)0.55元、谷段电价0.30元。用电电压等级为1-10千伏的,榜首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.50元、谷段电价0.27元。第二、三档峰、谷电价分别在榜首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.05元、0.30元。履行合表电价的用户,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,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.57元、谷段电价0.31元;用电电压等级为1-10千伏的,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.52元、谷段电价0.28元。契合《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告诉》要求,且挑选履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,履行上述对应的峰谷分时电价。未开征城市共用事业附加区域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,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.015元。
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,要会同当地供电公司仔细做好峰谷分时电价的安排和施行作业。电网企业要加速“一户一表”改造和电能表计的替换进展,进步抄表到户率。